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八篇-爱游戏官网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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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6 21:24:33
第①篇: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包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合政办〔2018〕64号)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以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区直各部门单位、各街镇、大社区、包河经开区和滨投集团、文投公司、建发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所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项目、老旧小区改造整治、路桥和水环境项目、文教卫体等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环境改善等项目。
国家部委、安徽省、合肥市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区住建局、农林水务局、重点工程中心、包河经开区和滨投集团、文投公司、建发公司等单位。
区政府成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公室作为牵头审查单位(以下简称“区变更办”),成员单位由区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农林水务局、重点工程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牵头组织工程变更的区级会审。区变更办设在区住建局,区变更办主任由区住建局局长担任。
区工程变更审查办公室的工作应接受区监察委的监督。
第四条合肥市级投资由我区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工程项目变更管理由我区负责。合肥市级承担建设资金以中标合同价作为上限控制,超出合同价的部分由我区自行承担;低于合同价的据实审核结算。
利用市级奖补资金由我区实施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由项目的市级主管单位作为牵头审查单位,参加市级变更会审。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核是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建设程序和要求,加强全过程管理制度建设,严格履行工程变更审核的第一主体责任,确保工程变更管理规范有序。
项目建设单位在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招标和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项目工程变更按本细则执行。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七条 工程变更应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满足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章变更内容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漏、缺的设计内容的;
(二)因勘察资料不详尽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的;
(四)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减少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设计优化的;
(五)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节约用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而进行调整或修改设计的;
(六)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原因,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七)受地理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影响,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或取消的;
(八)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标准修改,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的;
(九)根据区政府或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因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的调整,需要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施工工期进行调整的;
(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紧急变更的,需进行紧急抢险救灾或紧急实施变更而采取的工程措施的。
第三章变更申报、会审和审批
第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以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并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及造价咨询等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工期、质量等综合影响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向区变更办提出会审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变更会审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变更会审申请函件和工程变更情况总体说明。总体说明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和造价、责任分析以及依据合同约定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等;
(二)工程变更申报表。申报表须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字盖章;
(三)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四)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
(五)工程变更方案论证报告。其中,单项变更造价净增加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比选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六)经监理单位、造价审核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清单和预算书;
(七)实验资料和测量资料;
(八)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九)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建设单位须将以上资料的主要内容制作成ppt格式汇报材料,在例会前提交区变更办以满足会审要求。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会审由区变更办组织,在区政务平台通知各成员单位参加,共同进行会审。项目建设单位作为汇报单位参会,涉及设计变更需说明的,项目设计单位应参会。
区变更办在会审后应将会审结果印发工程变更会审纪要,并发成员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存档备用。
第十三条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工程变更会审原则上采用例会制、ab岗参会制和缺席默认制。
各成员单位需向区变更办提供ab岗参会人员名单,以a岗人员相对固定参加变更审查会,履行各自的审查职能。未参加会审的成员单位,应对会审结果缺席默认,按区变更办印发的会审结果履行行政许可职能。
区监察委应对成员单位会审履职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对成员单位连续两次及以上不参加会审等不履职的行为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会审主要是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不得代替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审计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具体数量和价格进行审查。工程变更最终的数量和价格,以审定结果为准。定价原则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招标文件及市、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使用暂列金、暂估价的变更,应在符合招标规定的前提下履行询价程序。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时,列入清单内的暂定量和暂估价的总额各自不得超过控制价的5%,且明确使用范围和内容。其中,单项暂定量的累计调整增量不得超过该项暂定量的20%。
暂定量和暂估价在额度范围内使用的不再履行变更会审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做好现场计量工作,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六条 会审和报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变更办在例会前受理报审资料。对资料不全的应给予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补充齐全方可受理;
(二)区变更办会同参会成员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科学性进行会审。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区变更办及成员单位应对现场进行踏勘。项目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会审要求,积极配合做好会审和踏勘工作;
建设单位在组织踏勘现场时,向区变更办填报变更现场勘查记录表,参加现场踏勘的单位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三)参加会审成员单位应当逐条回复明确的审查意见(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会审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区变更办,审查意见须经参会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会审单位半数(该数值位于两个正整数之间的,取下限正整数)不同意变更的,区变更办不得作出同意变更的确认;
(四)对于区变更办现场确认并且会审拟通过的工程变更申请,但仍需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复核或补充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会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完善。变更资料齐全后,区变更办在收到成员单位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变更会审会纪要;
(五)为不影响工程进度,原则上对于合同总价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单项变更造价少于20万元且累计低于该合同总价5%的,在变更会审纪要下发后,项目建设单位即可组织实施;单项变更造价超过20万元(含)少于50万元且累计低于该合同总价5%的,项目建设单位须经会审同意并报该项目分管区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单项变更造价超过50万元(含)或累计超过合同总价5%(含)的,项目建设单位须经会审同意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应将审批结果反馈区变更办;
为加快零星项目的施工进度,对于合同总价2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单项变更造价少于10万元且累计变更净增加造价低于该合同总价5%的,在变更会审纪要下发后即可组织实施,但单项变更造价超过10万元(含)或累计变更净增加造价超过该合同总价5%(含)的,项目建设单位须经会审同意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应将审批结果反馈区变更办;
(六)对设有暂列金额最终结算审定价超过合同价的,或者未设暂列金额最终结算审定价超过合同价5%(含)的,以及市级承担建设资金最终结算审定价超过合同价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统一汇总相关子项变更会审资料(含第十五、十七条所述子项),对项目变更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合同约定对相关责任单位提出违约处理意见后,将项目变更整体情况和拟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下述情况不需要履行会审程序,结算时据实扣除:
(一)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项目部分工程无法实施而进行甩项处理的,原则上不得作为变更上报会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辖区乡镇(街道)出具的征地拆迁近期无法完成并建议甩项处理的函件,在确保道路交通设施功能齐全和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做甩项处理,结算时据实扣除,甩项部分出资由区政府另行安排。
(二)合同内工程内容因实际情况并经项目建设单位论证确属不需要实施的:
1、合同价0-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1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合同价5%;
2、合同价1000-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2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合同价5%;
3、合同价3000-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3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合同价5%;
4、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5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合同价5%。
(三)对设有暂列金额的项目,单项变更金额(增加)小于10万元(含)且累计不超过暂列金额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内部变更管理制度组织审核,不再履行变更会审程序。
前款(二)(三)两项中单项变更金额(负变更以绝对值计)累计超过暂列金额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统一汇总相关子项变更资料,分析各项变更情况报区变更办会审后,将变更会审结果报区政府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区变更办。
(四)对于区政府会议明确同意的变更(以会议纪要等文件为准),不再履行变更会审程序。
第十八条 凡未按照前述程序申请变更的原则上不予会审,但确属应急抢险救灾或因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紧急变更等范畴且非合同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费用的变更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先行组织开展变更工程实施工作,同步报区变更办勘查现场并办理变更会审手续,应提供相关的应急抢险救灾或紧急变更证明材料及影像(含录像)资料,最终变更是否同意以变更会审或区政府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不需要履行区变更会审程序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参照本细则制订内部变更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变更会审的审核,并及时印发审核结果报区变更办留存。
第四章变更实施
第二十条工程变更应按照“先会审后实施”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会审,若未经会审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报审而先行实施的项目,区变更办一律不予受理。
会审同意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会审不同意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提出。严禁将变更内容拆分申报或规避会审。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会审时,如认为属招标清单不准确造成的变更,应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向招投标管理监督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招投标管理监督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招标文件、及政府相关规定组织造价咨询单位复核。参加会审成员单位根据复核结果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区变更办。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规划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并将批复等相关资料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细则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因征地拆迁范围调整或主体功能变化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由属地政府或功能变化提出单位向原规划审批部门申请,原规划审批部门审核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后,将批复等资料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细则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变更需要补充勘察设计的,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变更内容应征得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变更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变更后的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或工程量较大具备单独招标条件的(工程预算价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超过工程公开招标限额但不宜分割的变更部分,仍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并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工程变更设计重大方案变化且概算调整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按照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擅自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同时,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对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作失误等行为造成工程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的处罚条款,应由工程失误责任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完成变更工程,应扣除其变更部位造价或计取的费用;若因工作失误造成的工程变更单项造价增加达到30万元(含)以上或累计造价增加达到合同价3%(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工作失误单位的责任程度扣除其变更部位造价或计取费用的2-3倍。
对因有严重过失造成变更造价累计增加达到合同价10%(含)以上等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一经认定,除扣除不低于合同价30%价款外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且项目建设单位应报请区政府及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及信用不良名单等方面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变更会审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市级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市级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有专门变更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村居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由各街镇、大社区、包河经开区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专家解读】
关于《包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解读人:包河区重点工程中心总工程师 刘跃平
解读内容:《包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解读时间:2021年2月1日
解读内容:
一、文件修订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包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合政办〔2018〕64号)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在组织相关单位讨论和书面征求意见后,我局制定了该实施细则。
二、文件主要内容
此次工程变更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依据市级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参照庐阳、瑶海、蜀山三区的变更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工程变更会审工作实际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进行修订。具体主要内容如下:
1、工程变更文件的名称按市级变更管理规定第六章第29条的规定,将原《包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包政〔2018〕61号)修订为《包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2、对市级投资项目的变更管理、资金承担的规定,第一章第四条增加“合肥市级投资由我区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工程项目变更管理由我区负责。合肥市级承担建设资金以中标合同价作为上限控制,超出合同价的部分由我区自行承担;低于合同价的据实审核结算。利用市级奖补资金由我区实施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由项目的主管单位作为牵头审查单位,参加市级变更会审”。相应的在第三章第16条第6款增加“市级承担建设资金最终结算审定价超过合同价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变更整体情况和拟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针对市级专门项目变更管理,第六章第31条增加“市级或上级部门对建设项目有专门的变更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工程变更申报内容的规定,第二章第9条第10款增加“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紧急变更的,需进行紧急抢险救灾或紧急实施变更而采取的工程措施的”,相应的在第三章第18条增加“确属应急抢险救灾或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紧急实施变更等范畴且非合同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费用的变更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先行组织实施,同步报区变更办勘查现场并办理变更会审手续,应提供证明材料及影像(含录像)资料,最终变更是否同意以变更会审或区政府审批结果为准。”
4、对工程变更定价原则,使用暂定量、暂估价、暂列金审批权限的规定,第三章第14、15、17条增加“第14条,定价原则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招标文件及市、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使用暂列金、暂估价的变更,应在符合招标规定的前提下履行询价程序。”“第15条,工程施工招标时,列入清单内的暂定量和暂估价的总额各自不得超过控制价的5%,且明确使用范围和内容。其中,单项暂定量的累计调整增量不得超过该项暂定量的20%。暂定量和暂估价在额度范围内使用的不再履行变更会审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做好现场计量工作,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第17条第3款,对设有暂列金额的项目,单项变更金额(增加)小于10万元(含)且累计不超过暂列金额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内部变更管理制度组织审核,不再履行变更会审程序。”
结合以上单项变更金额增加10万元以内累计不超过暂列金额的,暂定量和暂估价在额度范围内使用的,不需要报区变更办会审,相应的在第一章第5条增加“项目建设单位变更管理的主体责任,在招标和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执行区工程变更实施细则”;相应的在第三章第19条增加“项目建设单位应参照区实施细则制订变更管理制度,并将其权限范围内变更审核结果报区变更办留存”。
5、对甩项变更的规定,第三章第17条增加两种类型不需要报区变更办会审。一是,因征地拆迁导致的工程甩项,由辖区街镇出具函件报区政府批准后,结算时据实扣除。二是,合同内工程建设单位论证不需要实施的甩项,按合同额1000、3000、5000万元规定对应单项负变更绝对值10、20、30、50万元且累计不超过合同价5%的,不需要报区变更办会审。但单项变更超过限额或累计变更绝对值超过合同价5%(含)或累计变更绝对值超过暂列金额的,建设单位需经会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6、对变更审批权限的规定,第三章第16条第5款,对单项变更造价分为20万元以下区变更办会审同意可实施,20-50万元会审同意并经分管区长批准后可实施,单项变更造价超过50万元(含)或累计变更造价超过合同价5%(含)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区变更办。为了加快零星项目的施工进度,增加合同价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单项变更超过10万元(含)或累计变更净增加超过合同价5%(含)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区变更办。
7、对变更实施过程中“先会审后实施”的规定,第四章第20条明确“工程变更应按照先会审后实施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会审,若未经会审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报审而先行实施的项目,区变更办一律不予受理。严禁将变更内容拆分申报或规避会审”。
8、对变更办成员单位的规定,第一章第3条,成员单位取消了审计局,增加了等单位;为保证区变更办能及时召开会审会议,对成员单位参会做出规定,第三章第13条增加“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工程变更会审原则上采用例会制、ab岗参会制和缺席默认制。各成员单位需向区变更办提供ab岗参会人员名单,以a岗人员相对固定参加变更审查会,履行各自的审查职能。未参加会审的成员单位,应对会审结果缺席默认,按区变更办印发的会审结果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区监察委应对成员单位会审履职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对成员单位连续两次及以上不参加会审等不履职的行为进行问责。”
9、对招标清单不准确或漏项造成的变更,第四章第21条明确“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向招投标管理监督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会审成员单位根据复核结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给区变更办”。
10、对工程变更选择施工单位,第四章第25条明确“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具备单独招标条件的(达到公开招标限额),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超过公开招标限额但不宜分割的变更部分,仍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并履行变更手续。”
11、对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造成变更的责任的规定,第五章第28条明确“对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作失误等行为造成工程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的处罚条款,应由工程失误责任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完成变更工程,应扣除其变更部位造价或计取的费用;若因工作失误造成的工程变更单项造价增加达到30万元(含)以上或累计造价增加达到合同价3%(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工作失误单位的责任程度扣除其变更部位造价或计取费用的2-3倍。
对因有严重过失造成变更造价累计增加达到合同价10%(含)以上等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一经认定,除扣除不低于合同价30%价款外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且项目建设单位应报请区政府及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及信用不良名单等方面依法给予处罚。”
三、文件贯彻实施工作
1、确认成员单位参会ab岗参会人员名单。
为保证区变更办及时召开区级工程变更审查会议,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在政务平台通知区发改委、财政局、农林水务局、重点工程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家成员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在9月29日填报成员单位参加会审的ab岗参会人员名单。
2、制定工程变更区审和内审表格。
按照文件要求,制定了区级工程变更申报和报批的表格的样表,有现场勘查记录表、变更资料清单、变更申报表、变更会审申请、变更造价清单、变更会审意见表、报审资料补充告知单、变更会审上报区政府审批表,共8个样表。按照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内部变更审查结果报区变更办留存单。建设单位报留存单时,应提交工程变更申报表、工程变更造价清单、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内部会审审批表。
3、对变更申报勘查现场的要求。
变更的申报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常的工程变更,另一类是应急紧急的工程变更。应急紧急的变更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及影像资料。无论是哪一类变更,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第16条第2款的要求,在变更未实施前通知区变更办及设计、监理等单位到现场进行踏勘,填报现场勘查记录表,参加踏勘人员签字及建设单位盖章后报区变更办。否则,按照第20条的规定,凡未通知区变更办勘查现场并填报勘查记录表的工程变更,区变更办一律不予受理。
4、对变更时间的界定。
文件实施时间2020年9月9日,以工程变更内容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在此时间之前的按照老文件执行,在此时间之后的按新文件执行。区变更办按照建设单位通知区变更办踏勘现场时的勘查日期为准。
5、关于对变更责任单位的处罚
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对变更的责任单位进行认定,是工作失误还是重大过失,对照文件第28条规定和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提出处罚意见和措施,在结算审计审核时处罚实施到位。
第②篇: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1.目的
为规范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3.2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2.1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3.2.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2.3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2.4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2.5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3.2.6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3.2.7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合同的签订
4.1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4.3合同的内容
4.3.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3.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4.3.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3.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3.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爱游戏全站app官网入口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4.3.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4.3.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3.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4.3.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4.3.10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4.3.11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12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4.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4.1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4.4.2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③篇: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1、施工项目资金收入渠道主要有预收工程备料款、已完施工价款结算、银行贷款、企业自有资金。保证收入是指项目经理部应配合公司及时向发包人收取工程预付备料款,做好分期核算,预算增减帐、竣工结算等工作。
节约支出是指用资金支出过程控制方法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临时设施费、其他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等各项支出进行严格监控、坚持节约原则,保证支出的合理性。
防范风险主要是指项目经理部对项目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做出合理的预测,对各种影响因素进行正确评估,最大限度地避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风险。
2、为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司财务部门应设立项目专用账号,由公司财务部门直接对外,所有资金的收支均按财会制度的要求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外运作,资金进入公司财务部门后,按照公司的资金使用制度分流到项目,项目经理部作为项目资金的直接使用者进行责任范围内的资金管理。
3、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合同、承包造价、施工进度计划、施工项目成本计划、物资供应计划等编制项目,年,季,月度资金收支计划,报请企业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④篇: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规范经理部财务日常管理工作,强化项目成本管理,发挥财务在经理部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新《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的规定,结合经理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会计和出纳的职责
1、会计的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组织会计日常核算、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按期报帐,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及时上报总公司。
(2)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会计数据与资料,提出管理意见,实行事前控制与事中监督。
(3)紧密联系工程计量部,准确核算联合施工单位应分摊的各项税费、应拔工程款、以及各施工队的计价工作。
(4)与设备部、材料部保持紧密联系,协助设备部和材料部搞好机料管理,严把成本控制关。
(5)按照经济稽核原则,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6)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露经理部机密。
(7)每月编制资金使用情况表,交项目经理审核。
(8)完成经理部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2、出纳的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根据财务会计审核签字的收付款凭证办理款项收付,收付款凭证及原始凭证附件上加盖“收讫”“付讫”,并在登记后将收付款凭证返回会计。
(2)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3)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档案。
(4)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5)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6)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露经理部机密。
(7)完成经理部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与权利
1、财务部门的职责:依法组织与实行经理部的日常会计核算,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会计数据与资料,提出管理意见,实行事前控制与事中监督。
2、财务部门的权利:审核各种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报销,情况严重的上报项目经理。
3、财务部直接对项目经理负责。
第三条 财务日常工作办法
1、项目经理部财务采取印鉴分管制度,出纳一枚,会计一枚,其中一人外出时,交由项目经理监管。
2、财务人员审核各种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报销,情况严重的上报项目经理。
3、对于发生的业务,应开具对口行业的正规发票,不能取得正规发票的,应由业务经办人到税务局开具税务发票,特殊情况的经项目经理同意后,由财务办理。
4、发票正面必须注明:日期、单位、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收款人,并盖有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5、发标反面必须注明:事项、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或在发票粘贴薄反面注明事由,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报帐手续。
6、大额购买材料、办公用品等,须填写《申购单》,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购买。
7、职工医疗费用原则上不能报销,工伤除外,具体参照总公司《总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8、发票张数多的需用发票粘贴薄,由财务会计审核后,项目经理签字报销。
9、材料部购买固定资产、大型周转材料,必须向总公司设备物资部打正式的申请报告,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后,材料部才能购买,材料设备发票必须由项目经理签字报帐。
10、一切罚款,应该写明具体情况,并有人证明,经项目经理签字后,可报销50%,列为间接费用。
11、出租车车票,视具体情况报销。
12、汽车司机的每日出车补贴为5元。每月按30天计。无重大交通事故,年终按每月60元标准发奖励,由行办造册。
13、费用报销的程序是:报销人收集原始单据→会计初步审核同意→项目经理签字同意→会计制凭证→出纳付款或会计制凭证冲帐。
14、不按有关规定执行报销程序的,一律不给予报销。
15、报销金额,不能有任何人为涂改,涂改后的报销凭证,不能报销。
16、考虑到职工野外施工的艰苦,职工应承担的所得税从福利费中支出。
17、总公司列转的技术装备费,进入待摊费用中进行核算,分期进入成本。
18、职工生活补贴每人每天10元,由食堂统一用于生活费开支,不再造册发放,此费用列入间接费用,抵扣总公司管理费。
第四条 备用金及借款程序管理
1、采购人员、驾驶员、对外联系业务人员等可借支备用金;每人借支累计总额具体规定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2万元,总工10000元,办公室主任10000元,驾驶员3000元,部门负责人3000--4000元,其他人员视具体情况而定。
2、备用金借支程序:借款人申请→会计审核签署意见→项目经理签字同意→会计出凭证→出纳付款。
3、民工个人,不能直接向财务部借支,必须通过所属施工工区负责人向财务借支。
4、借款人必须在每年年底、或离职、工程竣工前报销冲帐,对借款人未及时偿还的借支,财务部门有权扣工资偿还。
5、超过借支总额累计金额的,不能再次借支。
6、备用金使用过程中,1000元以内的经济活动可由项目部部门负责人签字负责,1000元以上的必须由项目经理同意,否则不给予报帐。
7、施工队借款必须由工程计划部、质检部、分管领导开具工程量情况说明,交财务扣除借支款后报项目经理审批,预防不良超支现象发生。
上述相关规定,若遇到特殊情况,可视具体情况,经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灵活变通处理。
第五条 支票领用管理
1、为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超过现金结算金额和范围的必须使用支票;特殊情况下,使用大金额现金结算,应事先征得财务部门的同意,并经项目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现金支付。
财务部将拒绝支付一切,未经项目经理审批的,超过结算起点的大额现金。
2、各部门应在每月月底,将下月的用款计划送交财务部门,支票领用人凭借有效的用款计划填写支票领用单,经领导审批后领用,并同时登记《支票领用登记簿》。支票领用单上应注明所需金额上限,超出上限应通知财务部,否则财务部将通知银行,作废该份支票,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支票领用人完全承担。
3、支票存根应由收款人签字,并加盖印章,支票存根因故遗失,支票领用人应立即通知财务部,并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经理,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支票领用人承担。
4、已用的支票在3天内必须办理有关冲帐手续,对无故拖延冲帐的按支票金额的5‰处以罚金,在当月工资中扣缴;特殊情况应向财务部说明。
5、未用的支票应在当日(最迟次日)退回财务部门,否则罚款500元;如果丢失支票,领用人必须立即报财务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向项目经理写出书面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支票领用人承担。
6、出纳开具支票,应填写收款人栏目。
7、支票领用人对所领用的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收款人名称等全部内容可能发生的差错负全责。
第六条 业务招待费和误餐费
1、业务招待费仅限于招待与本项目有关的'单位及个人。
2、因办理经理部相关业务事项,发生的误餐费,可以报销。
3、业务招待费和误餐费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并在发票后注明时间、经办人及证明人。
4、业务招待费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以上报销,但发生业务招待费前应告知项目经理。其他人员一般情况不得报销业务招待费,若特殊情况需由部门负责向项目经理反映审批后方可发生,报销程序按财务日常工作办法执行。
5、业务招待过程中发生的无票支出,由项目经理同意后,财务统一办理。
6、项目部各部门的业务招待费,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开支。
第七条 差旅费的报销
1、因为总公司开会、培训等,需出公差,项目部主要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由项目经理根据事由缓急,可自行安排乘坐飞机、火车或汽车,票务费用,按实报销;其余人员按火车(硬卧)标准报销,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特批者除外。
未经同意的飞机票,只能按照火车(硬卧)票报销,差价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2、项目部职工每季度享受7天探亲假(含往返时间),假期不能累计,项目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安排轮休,探亲假为带薪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照项目部基本工资同期发放,不再享受效益工资和各种补贴。
探亲差旅费可以报销,车船费可包括往返飞机票和汽车票、火车票,省内不允许报销飞机票。
3、住宿费标准,执行总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差旅费报销只能包括车船费和住宿费,出差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要单独报销。
5、所有休假、请假出公差者,均需填报《请假条》交行办存档,作为发放工资福利的依据;差旅费报销必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第八条 计价单的开具
1、经理部发生的相关工程成本费用支出,收款单位(或个人)凭工程部门开具的《工程计价领款书》到财务部结帐。
2、《工程计价领款书》由计价者根据工程部门相关业务的原始单据,核实计算后开出。财务部审核只对金额正确与否负责,不对原始单据的正确性负责。
3、《工程计价领款书》由相关部门签字以明确责任后。交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作为记帐凭据。
4、《工程计价领款书》应每月开一次,手续完善后交财务列帐,做好每月成本核算工作。
5、《工程计价领款书》采用总公司统一印制的。
第九条 工资核算
1、职工工资分为标准工资、加班费、效益工资及其他津贴。
2、标准工资按照总公司《项目经理部工资改革方案》执行。
特别说明,根据总公司《项目经理部工资改革方案》的精神,岗位工资由项目部岗位负责人享有,重要岗位知识分子补贴是指在岗的而且具有职称的补助,不在岗而具有职称的不在此列。
3、加班费计算方法:
(1)法定节假日加班,按下列公式计发加班费:
(本人月工资x300%)÷20.92天x加班天数
(2)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加班,按下列公式计发加班费:
(本人月工资x200%)÷20.92天x加班天数x一定基数
每月按8天计算加班费,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效益工资的评定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职工的能力、工作表现、工作态度来评定,各部门负责人由项目经理评定。
5、每月发放工资,由会计根据行办提供的《职工考勤表》,会同行办一起制定《工资发放单》,经项目经理签字审批后,由出纳发放。
6、职工因私事中途请假回家不超过7天(含往返时间),假期超过15天者,只发放基本工资,在此期间的所有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均不再发放。职工一次请假时间超过30天者,或一年内有3次请假时间超过15天者,项目部只发放基本生活费500元/月,其余所有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均不再发放;一年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183天(半年)者,取消年终奖、通车奖等的发放。
7、业主奖金的分配办法:业主奖金x总公司管理费x40%的余额在经理部进行分配。分配原则采用职工所存担的风险比例进行。
8、项目部职工各种补贴遵照国家劳动法和总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材料、固定资产核算
1、钢材、水泥、砂石料、商品混凝土等主要材料,购进时,材料部应向财务部提供规定的《材料结算表》,并附过磅磅单,经材料部两人签字,主管项目副经理审核,项目经理审批。
2、其他零星材料的采购,由项目部与固定的供应商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定点采购,分月结算。零星材料,必须附有详细清单和单价,由主管项目副经理审核。
以上包括五金材料、电器材料、油料、氧气乙炔、外加剂等。
3、项目部存货(库存商品)的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存货发出时,一律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4、月末已经入库,未取得发票的材料,按暂估价入帐,采用“抽单法”核算。
5、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核算,建立低值易耗品领用台帐,定期盘点,每月一次,达到报废的予以注销。
6、周转材料的摊销,采用“分期摊销法”进行核算。
7、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按照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细则》、《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对于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设备部应及时报财务部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否则后果自负),并上报总公司相应部门。
固定资产行政办公部份,应经行办签认。
8、所有材料,全部由材料部编制《验收单》,财务部以此为依据,登记材料帐。
9、每月25日为材料结帐日,同时材料部向财务部上报《材料领用汇总表》,并附材料领用的详细清单。上述单据,最后经材料部部长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财务部以此为依据,进行材料成本核算,并核销材料帐。
10、每月材料部必需与财务部进行帐帐核对,做到帐帐相合,帐实相合。对于产生的差异,材料部填报《材料盘点表》,说明情况,并报主管项目副经理审批。
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的摊销、固定资产的折旧,由财务部进行核算并报材料部,材料部依据财务部提供的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费和办公用品管理
1、经理部的车辆,每月报销一次车辆使用费,跨月费用,不再报销,修车费用,金额使用权限参照备用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必须附有加盖公章的“修理清单”作为附件。
车辆使用费需先由行办主任审核签字。
2、办公用品,只能由行办(或指定的专门人员)定点采购,每月结帐报销一次,并附采购清单,说明结帐时的折扣情况。
3、贵重商品的采购,必须附有详细的“采购清单”,并由行办负责领取登记工作,定期与财务核对实物帐。
第十二条 实施
1、本财务管理办法为试行办法,其未尽事项,由项目部制定相关条款的《实施细则》予以补充说明;最终解释权属于经理部财务部。
2、本财务管理办法上报总公司审核、备案。
3、本财务管理办法经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生效,自xx年7月8日起实行。
第⑤篇: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特别是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规范基建项目工程变更行为和程序,提高工程变更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减少工程变更,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及质量,防控廉政风险,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武汉纺织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武汉纺织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等,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成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归口管理业务部门、用户单位以及基建管理处等相关人员为成员,进行研究和解决项目建设中包括建设工程变更在内的各项问题,为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等提供意见和建议;协调和处理学校基本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基建管理处,由基建管理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事务,收集整理相关的意见及建议等,加强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根据分工,各有关单位在建设工程变更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基建管理处
1.基建管理处是学校建设工程变更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建设工程变更包括组织论证、决策与执行等的全过程管理。其中处长是工程变更实施的总负责人,分管处长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变更,确保变更合规合法。施工现场代表负责工程变更的技术可行论证,审签工程变更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执行变更决议等;
2.积极协调、组织工程变更可行性论证以及审签表的流转等;
3.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变更文件组织施工;
4.负责处理紧急情况下的变更事宜。
(二)用户单位、归口管理业务部门职责
参与变更可行性论证,提出变更建议供基建管理处参考。
(三)审计处职责
根据审计原则对工程变更程序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审核。
(四)工程建设参与单位
1.设计单位
(1)参与工程变更的可行性论证;
(2)按照学校变更决定及时完成工程变更设计。
2.监理单位
(1)参与工程变更的可行性论证;
(2)审核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变更文件,特别是预算、工期等,明确是否同意变更并说明理由;
(3)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变更。
3.施工单位
(1)参与工程变更的可行性论证;
(2)对基建管理处初审通过的工程变更提交计算式、预算书;
(3)组织实施学校决定变更的施工内容。
第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若有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参与,监理、跟踪审计单位按本细则规定履行工程变更相应职责;若无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参与,基建管理处履行工程变更相关管理职责。
第三章工程变更原则
第六条 科学性原则。
(一)工程变更应当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工程质量和各项功能的要求,凡影响工程结构安全或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变更设计应予以杜绝;
(二)工程变更必须在已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得影响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三)工程变更应符合设计文件批复精神,保持其连续性和完整性;
(四)工程变更应该坚持按图施工、非必要不变更的原则。
第七条 严肃性原则。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实行集体决策,任何个人无权私自变更。对于重大变更,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制度。未经书面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等。
第八条 总价控制原则。工程变更累计变更增加投资总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含),否则需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工程变更计价原则。变更计价一般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已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及类似项目的,按照相同及类似项目单价认定;已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参考湖北省房屋建筑相关定额、《武汉市建设工程信息价》及市场价等估价。若施工合同对其另有约定的,则按施工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工程变更范围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 工程变更分为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本实施细则所指工程变更包括:
(一)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二)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三)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四)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五)未达到公开招标的暂估价、暂列金;
(六)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如下:
(一)由基建管理处处务会审批的:
项目设计变更、单项现场签证增减金额1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合同总额10%的。
(二)由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批的:
1.项目设计变更、单项现场签证增加金额10~30万元(含10万元)且未超过合同总额10%的;
2.调减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
(三)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的:
1.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变更超过合同总价10%的;
2.单项增加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
3.调减金额额度较大,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认为需校长办公会决策的。
(四)特别重大事项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拟定审议意见,党委常委会审定。
(五)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大变更,还需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工程变更的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的提出
学校相关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可向学校基建管理处提出工程变更书面建议,书面建议应说明变更理由、分析因工程变更对安全、工期、投资、质量等的影响。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工程变更论证
学校基建管理处收到工程变更书面建议后,视需要组织学校相关部门(用户单位、归口管理业务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变更会审,对设计变更建议的技术可行性、可实施性、安全性、工期、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变更设计
经学校、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变更会审通过后,由学校基建管理处向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函进行变更设计,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施工图经学校审批同意后交付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审核表》及变更预算书
施工单位在收到变更后的设计施工图后,按要求填写《工程变更审核表》签字盖章(并加盖骑缝章),并附上设计变更文件(由设计单位编制)和变更预算书(由施工单位编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六条 监理对工程变更的审核
由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事项进行的真实性以及预算书里面涉及的工程量等进行现场测量、核实后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跟踪审计对工程变更的审核
实行跟踪审计的项目单项次变更额度在10万元及以上,由跟踪审计单位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学校对工程变更的审批
由学校施工现场代表、处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根据第十一条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变更通知的下达
工程变更按变更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基建管理处将会议纪要连同经审签的《工程变更审核单》交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出具变更令,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工程变更的内容。
第六章工程变更审核时限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办理时限
(一)基建管理处收到相关单位变更建议后,组织学校、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会审时限原则上为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变更施工图设计
1.一般设计变更,无较大技术方案变更,设计错、漏、碰、缺的修改完善,设计时限为3个工作日以内。
2.较大、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时限为5个工作日以内。
3.特殊、复杂的变更设计,可根据工程实际约定完成设计时间。
(三)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和累计设计变更增减金额,编制时限为3个工作日以内。
(四)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基建管理处审核时限原则上为3个工作日以内。
(五)需提交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的工程变更,适当增加相应的审核时间。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若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其他特殊、紧急情况时,学校施工现场代表请示处领导同意后,可以先施工,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工程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根据工程实际,必要时需留存影像资料。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应自觉接受社会、学校师生员工的监督,所有单位、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揭发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变更管理过程中学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学校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审计处应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变更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工作失误原因而产生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清单存在缺项、错项、漏项等原因而产生工程变更,造价咨询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如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签发监理指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因预算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按照学校决定组织实施变更的施工内容,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其他部门建设项目涉及工程变更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⑥篇: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监管,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健全变更决策和实施程序,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余杭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程管理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余杭区交通运输局(含下属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于省市重点项目或国省道项目,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上级规定。
第三条 工程变更应按照有利于优化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安全,节约工程造价和全寿命周期成本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部门项目变更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部门项目一般变更、较小变更的联合审查,重大、较大变更技术方案及必要性审核,配合区发改局做好对重大、较大变更方案的联合审查。
第五条 坚持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夯实工程变更主体责任,健全建设单位内控管理与变更决策机制。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集体审议项目招标、合同管理、资金拨付、工程变更等重大事项。
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变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工作,按合同约定对变更费用审批,组织变更的实施。
第六条项目施工招标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咨询机构、预算编制等相关单位在施工图审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复核,以避免工程招标漏项、清单编制错误等问题出现。
第七条招投标完成后、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一次施工图交底、施工图纸复核以及原地面复测等。对于原地面复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原地面标高设计确认;对于设计漏项、设计错误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联系单进行勘误或确认。对于原地面标高设计测算错误、施工图设计漏项与设计错误等,应按照合同对设计单位进行违约处罚。
设计交底与施工图复核时原则上不得优化设计变更,对于特殊情况确需优化设计的需报局党委集体审议。对于设计漏项、设计错误的,原则上应在开工后3个月内完成0#设计变更办理。
第八条 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权限进行审批,工程变更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同时不得将工程变更随意分割、化整为零,规避审批。
第九条对于单项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10%或投资增加额超过500万元、且具备重新招标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因特殊原因不宜招标的,应当报请变更管理联席会议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
二、变更范围和分类
第十条工程变更是指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已批复且完成工程招投标后所发生的下列情况: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三)工程量和费用增减;
(四)工程建设标准的改变及其他涉及造价的变更等;
(五)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涉及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六)其他涉及项目投资的变更。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较小变更。
(一)重大变更
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绝对增减额=增加额绝对值 减少额绝对值,下同)超过1000万元(含)的。
(二)较大变更
1.合同价在500万元(含)以上,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未达到重大变更、超过合同价10%(含)的或在200万元(含)-1000万元的;
2.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下,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在100万元(含)-1000万元的。
(三)一般变更
1.合同总价在500万元(含)以上,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低于合同价10%且在100万元(含)-200万元的;
2.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下,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50万元(含)-100万元的。
(四)较小变更
1.合同总价在500万元(含)以上,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低于合同价10%且低于100万元;
2.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下,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低于50万元。
3.变更费用由施工方承担的变更。
第十二条 对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计价,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的项目,单项工程量增减在15%(含)以内的,按实结算,超过15%的,超过15%部分作为工程变更,按第十一条确定变更类别。
三、审批程序和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审批分决策阶段变更方案审批和实施阶段变更费用审批。应按“先审批,后实施”、变更方案分级审批的原则实施工程变更,杜绝“先实施、后补办”手续的行为发生。
变更方案审批包括技术方案审批和变更方案费用控制金额审批,由区发改局或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变更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成工程变更方案审批后实施工程变更。施工单位在组织工程变更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工程变更方案审批(审查结果)文件。
对无特殊原因,擅自先行实施的工程变更,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擅自变更实施已完成且无法改正的,在变更补办时,不得增加合同价款。
确因突发事件或应急需要等特殊原因先行实施的工程变更,原则上应在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在一个月后补办变更手续的,经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意后,按照有关变更权限进行补办。建设单位应对补办变更的必要性、方案合理性等负责。
工程变更手续应当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完成,对于已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原则上不再受理补办申请。确实存在特殊情况,需要补办工程变更手续的,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相关事项的通知》(余发改〔2020〕90号)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变更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变更方案在提交联审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内部审查,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事项进行论证。重大、较大变更方案经主管部门核实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须提交联合会议审查。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原则上提供不少于两个设计方案供联合审查会议比选。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余杭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工程变更方案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后提交区发改局或区交通运输局审查。
第十七条 变更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方案实施分级审批制度。一般按以下类别办理审批手续:
(一)属于重大变更方案的,经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提交联合会议审查。变更方案由区发改局组织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先进行联合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政府研究,研究同意后,根据区政府意见由区发改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方案审查意见。
(二)属于较大变更方案的,经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提交联合会议审查。变更方案由区发改局组织财政局以及交通运输局先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区发改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方案审查意见。
(三)一般变更方案由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后,变更方案由区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方案审查意见。
(四)大于30万元(含),小于100万元的较小变更由建设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后,变更方案由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方案审查意见;
(五)30万元以下的较小变更,变更方案由建设单位自行研究决定,由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方案审查纪要。
其中国省道、主要县道的新建及改建工程路线起讫点、桥梁结构形式、互通式立交位置、路幅断面、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等主要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的,经报区交通运输局决定。
第十八条 变更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内部审查,以及建设单位班子集体审议,取得一致意见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变更方案经驻地监理办、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参建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上报区交通运输局。在附件3所列资料齐全的基础上,组织审核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按变更类别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会议论证,形成变更方案审查会议纪要,明确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变更费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变更费用审批备案表》(附件4)按类别逐级上报各部门备案。工程变更方案审批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组织实施变更工程。根据变更费用审批文件,监理及时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实施完成后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等单位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并上报区交通运输局备案。工程变更审批资料和《工程量确认单(变更)》(附件5)作为变更计量支付的依据。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上报变更方案时,所需材料如下:
1.工程变更方案审批申请(具体格式见附件1),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当前进展、招投标情况、变更原因及方案、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2.工程变更方案费用对比表(具体表式见附件2)、费用计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
3.设计变更应附变更设计图和说明(设计人员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
4.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资料不齐的,审查组织单位应告知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告知单表式见附件3)。资料补齐后正式受理。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原则上提供不少于两个设计方案供联合审查会议比选。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费用按合同、招标文件明确的组价原则及相应工程对应的预算定额等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变更方案费用控制金额由组织审查单位负责核定,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协助审核。变更方案费用控制金额在变更方案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变更费用审批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审批。
变更费用审批审定的工程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联合审查意见明确的变更方案费用控制金额,超过变更方案费用控制金额的,变更方案按第十七条规定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等单位应严格控制变更的审批时间。
(一)属重大或较大变更的,自联合审查会议明确变更方案并下发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完成工程变更费用审批并上报《工程变更费用审批备案表》。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各参建单位必须在2个月内完成工程量确认。
(二)属一般变更的,自联合审查会议明确变更方案并下发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完成工程变更费用审批并上报《工程变更费用审批备案表》。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各参建单位必须在2个月内完成工程量确认。
(三)属30万元以上较小变更的,自审查会议明确变更方案并下发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完成工程变更费用审批并上报《工程变更费用审批备案表》。较小变更实施完成后,各参建单位必须在2个月内完成工程量确认。
(四)属特殊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完成紧急处理后的2个月内完成工程变更审批、工程量确认等工作。
所有超过上述时间还未完成的变更,视为施工单位违约。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和交通运输局视情况商定扣款比例,最高可全额扣除当次变更金额(金额减少的变更,扣除变更金额的绝对值)。工程经交工验收后2个月内未上报《工程变更费用审批备案表》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工程交工验收和专项验收会议明确要求的变更内容以及缺陷责任期内确需发生的工程变更,按变更类别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完成变更费用审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重大、较大变更到区发改局、财政局备案,一般变更到区财政局备案,较小变更到区交通运输局备案,备案表格式见附件4。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变更完成后,费用结算按合同约定执行。变更结算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审查意见明确的变更方案费用控制金额,超过变更方案费用控制金额的,超过部分不得计取。未按照本细则审批,变更费用不得计取。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可按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变更审核费用的50%进行中间计量。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突破本细则规定的时限等要求的须由区交通运输局党委班子集体决策。
第二十八条 工程变更引起的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批准概算的,按《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对由于勘察设计、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单位失误引起的工程变更,应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相应费用。对过失严重的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第三十条 严禁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由此造成的概算突破、工程延误和工程质量事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区交通运输局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汇总,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变更台账(附件5)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所有工程变更资料,均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应按上报(签订)日期顺序编号整理并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第三十二条 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和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将不定期对在建项目工程变更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及时办理工程变更审批但事实已变更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原《余杭区交通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余交〔2018〕16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⑦篇: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加强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建〔2013〕24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3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和政府筹措资金等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由此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而发生的变更。
对工程变更涉及建设项目性质、功能、选址、专项设计调整等引起初步设计批复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二、工程变更的类别
第二条 工程变更的分类
根据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和变更引起费用的大小,将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重大工程变更:
单项变更按合同口径计算的费用,其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
1、合同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投资增减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
2、合同价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
3、合同价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4、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增减额在80万元及以上的。
(二)较大工程变更:
单项变更按合同口径计算的费用,其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
1、合同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投资增减额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300万元以下的;
2、合同价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200万元以下的;
3、合同价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100万元以下的;
4、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增减额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80万元以下的。
(三)一般工程变更是指除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以外的变更。
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原因,引起工程量清单的差异或误差,或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均不属于本暂行办法的工程变更范围。
三、职责和分工
第三条 实施工程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建设单位工作职责: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按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帐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参建单位工作职责
代建单位应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管理、审核及报批的前期准备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作,具体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核,并负责提出技术性意见。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批复意见和项目实施要求,及时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工作。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负责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第四条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发改委、市建委根据各自职责与分工,负责对工程变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大工程变更的审查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的监管和对较大工程变更的审查工作。
市交通局、市林水局负责各自行业内工程变更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投资预算的监管,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审计监督。
市财政、市审计部门根据分工,组织对工程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费用的审查。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行政监督。
四、工程变更程序
第五条 建立工程较大和重大工程变更申报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附表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一)变更的内容;
(二)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三)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四)变更费用预算;
(五)其它变更相关资料。
第六条 工程重大变更由建设单位填写《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同时报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概算审批部门在收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对变更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组织实施。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填写《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重大变更审查表》(详见附表二)。
第七条 工程较大变更由建设单位填写《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同时报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对变更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组织实施。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填写《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较大变更审查表》(详见附表三)。
第八条 工程一般变更,建设单位应根据我市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内控管理办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九条 建立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制度。对有如下情形的工程变更,概算审批部门应召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会议形成的纪要或备忘录作为工程变更的审查依据。
(一)对招标范围外增加的工程量达到招标标准的;
(二)修改或替换主要设备、材料增加金额达到本暂行办 法重大工程变更标准的;
(三)概算审批部门提议召开联席会议的其他情形。
提交联席会议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技术或经济方面专家, 进行充分论证,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审查部门的意见组织变更内容的实施。
对遇到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出现危及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及不可抗力事件时,可按应急抢险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过审查的工程较大、重大变更,其累计金额达到相关文件规定幅度,建设单位要求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并支付工程变更部分工程款项时,其补充合同应报财政部门审查。
对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总投资超项目概算10%以上或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加强工程变更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各类工程变更进行汇总。
概算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定期对变更管理台账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的变更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建设单位通过优化施工图设计、优化施工方案、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工程变更而节约项目投资的,将按实际节约投资额给予建设单位一定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五、工程变更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建设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工程变更未经审查、审查手续不到位或先实施后报审的工程变更,在办理工程款支付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财政、审计部门将不予认可,概算审批部门不予调整概算。对由此造成的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将依法依纪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造成项目投资失控或浪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相应处理,并责成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招标(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变更的程序和管理按本暂行办法执行,凡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变更均为无效变更。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与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等单位签订委托咨询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责任追究办法,根据合同约定扣减责任单位的费用及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o一四年元月一日实施,各区、县(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计[2009]451号、杭财基[2009]1351号)在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市级其他投资主体利用土地出让金、市财政注入资本金或定额补助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其建设主体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操作管理办法,并报市发改委、市建委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⑧篇: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政府资金合法、合理、高效、安全运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性、技术性及未知性等因素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三)暂定价项目及新型材料使用的签证;
(四)工程量增加、增加建设内容、清单漏项及材料差价导致费用的增加;
(五)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施工方案的调整;
(六)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
(七)其他事项变更。
第三条 勘察、设计、招标清单编制及清单审核等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应细致、准确、完善。施工应严格按图纸施工,严格控制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坚持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先履行第五条的批准程序、后实施变更。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填报《工程变更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审批单应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和审批单。
救灾抢险、安全防护等突发应急事项的工程建设变更,可先行施工,但应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四条 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变更审核联系会议制度,规范变更程序;
(二)由提出变更方填写审批单,并注明变更项目的内容、理由、部位、工程量、预算及对工期的影响等。
(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勘察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会商,并由相关代表在签证单上签字(盖章)。签证单应连续编号并载明变更日期。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附变更的详图,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盖章。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五)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价款的金额,按规定的权限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
第五条 工程变更的批准:
(一)分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不含预留金)5%(含5%)以内的,由项目实施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
(二)分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10-30万元(含30万元)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不含预留金)5%-10%(含10%)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报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
(三)分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30-50万元(含50万元)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不含预留金)10%-15%(含15%)的,由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四)分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5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不含预留金)15%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条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认:
(一)投标文件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二)投标文件或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参照类似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三)投标文件或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计价规范,并按照中标价与控制价的下浮比率下浮后,计算工程变更价款。主要材料应注明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材料价格参照施工同期宣城市造价站或宁国市物价局发布的信息价,两种信息价不一致时以宁国市物价局发布的信息价优先,无相关信息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
(四)原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因变更需删除的,按投标时报价核减;
(五)对已完成的项目因变更需拆除的,应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作为确定变更价款的依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变更签证单、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变更审批单、市政府批准文件、现场影像资料等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政府建设项目未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工程变更审批的,财政部门不得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第八条 工程变更应当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弄虚作假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 勘察、设计、监理及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条款,认真履职,切实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关。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除按合同赔偿有关损失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条款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相关主管部门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政规〔2016〕4号)《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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