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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工作方案三篇-爱游戏官网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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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根据实际需要加项或减项的写法,适合于特殊性的单项工作。但不管哪种写法,“主要目标”、“实施步骤”、“政策措施”这三项必不可少的,实际写作时的称呼可以不同,如把“主要目标”称为“目标和任务”或“目标和对策”等,把“政策措施”称为“实施办法”或“组织措施”等。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工作方案三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一】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工作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法委,政府办公厅、教育厅(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促进他们就业创业、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对于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现就促进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
  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
  组织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规划,有条件的部队可在军人退役前开展技能培训,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
  (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
  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
  (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
  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
  (五)鼓励参加学历教育。
  鼓励各地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国家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六)加强教育培训管理。
  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各类目录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发布。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退役军人可参加跨省异地教育培训。加强对承训单位教育培训质量考核,建立激励机制。
  二、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七)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
  (八)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
  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各地特别是边疆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以及新疆南疆地区县乡逐步扩大招考数量。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有效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
  (九)拓展就业渠道。
  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十)鼓励企业招用。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强化就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国家鼓励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十二)实施后续扶持。
  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帐,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三、积极优化创业环境
  (十三)开展创业培训。
  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培训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
  (十四)优先提供创业场所。
  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十五)享受金融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适时研究完善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探索设立创业基金。
  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四、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十七)搭建信息平台。
  加强信息化建设,形成全国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
  (十八)建立指导队伍。
  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
  (十九)建设实训基地。
  依托现有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机构,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将其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引导多元服务。
  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健全工作机制。
  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承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重要事项。
  (二十二)明确任务分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十三)严格追责问责。
  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四)强化宣传教育。
  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同时,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

【篇二】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工作方案

  针对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一次免费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月。推行“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下面是职场范文网和大家分享整理的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工作方案参考资料,提供参考,欢迎阅读。
  篇一
  推行“订单式”“定岗式”培训
  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通过教育培训提升能力是基础。《政策措施》着力构建以全员适应性培训为基础,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互为补充,具有xx特色的教育培训体系。根据要求,在退役军人报到一个月内,进行全员适应性培训,由省财政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助。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开展军人退役前职业指导。
  针对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一次免费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月。推行“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鼓励企业对退役军人实行先上岗后培训。
  在“新生代产业工人培训”“xx技工”“粤菜师傅”等职业技能提升重点工程中,安排一定名额面向退役军人开展培训,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农村创业创新人才培训、青年就业创业培训、返乡下乡创业培训等。
  我省同步推出举措,支持退役军人提升学历。退役军人在退役2年内可免试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含技工教育),省财政按每生每年7000元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军人学员给予2年资金补助。此外,在退役1年内报考高等职业院校被录取,按每生每年7000元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军人学员给予3年资金补助。
  企业招用可享税收优惠
  退役军人是优质人力资源,要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充分发挥他们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政策措施》从多个方面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适当放宽退役军人的专业、年龄和学历等条件,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每年公务员招录中,全省至少安排400名指标,与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统筹设置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具有本科学历以上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乡镇事业单位专项公开招聘的,可报考免笔试岗位,不受岗位职称、执业资格、工作年限、户籍等条件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且相关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1万元标准给予补贴。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退役军人创业可获万元资助
  创业是更高层次的就业,对带动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在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方面,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培训。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班,按规定给予1万元资助。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1.44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相关税费。退役军人创办初创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探索推出“军功贷”等金融产品扶持创业,为退役军人提供利率、免担保等服务。
  为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体系,xx将结合“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搭建全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为退役军人开办企业登记注册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开业指导、登记注册服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
  方案二
  xx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稳定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措施》,要求全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力度,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和成功创业。
  广泛开展适应性培训。对接收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利用《xx省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系统》,进行全员适应性培训;通过“双走进”等活动,开展军人退役前职业指导。探索建立送政策送教育“双送双进”机制,实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学历能力提升“双创双赢”目标。
  大力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培训意愿、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性免费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推行“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企业对退役军人实行先上岗后培训,推广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
  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提升教育。对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校专升本招生可免试入学。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高校本科插班生招生院校、专业。
  培育壮大教育培训主体。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目录,加强对承训机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考核评估,将其与培训机构承训资格和培训经费拨付挂钩。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参与,支持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的职工培训中心培训退役军人,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退役军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开展xx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认证,支持社会力量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评价工作。探索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联盟,建立培训师资库和创业指导团队。
  促进退役军人有序就业。积极扶持就业,落实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做好失业人员帮扶和就业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失业保险金;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就业帮扶,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适当放宽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等条件。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的,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退役军人就业;支持退役军人灵活就业,将灵活就业纳入就业统计指标体系。按规定落实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落实财税优惠政策,督促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让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应享尽享政策红利;加强就业预警监测,动态掌握就业情况。
  强化保障措施。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检查督促力度,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退役军人事务核查督办范围,并作为省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经费保障,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乐业兴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篇三】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委《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个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军务发〔2018〕3号)文件要求,保障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推进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政府直接组织、购买服务、市场化培训等多种方式实施,以普通学校、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以学历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为主要形式,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二)做好退役前的教育培训宣传。深入驻军部队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及职业规划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努力在退役军人中营造争学技能绝活、争当技术能手的新时代风尚,形成自立自强、创业创新、创先争优的好氛围。
  (三)抓好退役后的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退役 1年内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1年内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的,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可以在第二年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学杂费、住宿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成本、时间等因素确定,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退役军人实际参训情况会同县财政局制定。
  大力推行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培训,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确定承训机构,培训后有能力推荐就业的承训机构优先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符合条件退役军人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选择承训机构、培训专业,培训费用按照退役军人参加人数和培训专业标准实际开支结算。鼓励企业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不断提高定向订单定岗式教育培训比重,全面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和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四)落实学历教育培训补助。退役一年内考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退役军人免费教育培训涵盖整个学制期,按规定享受教育培训补助,纳入我县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予以保障。
  (五)建立承训机构评估与年检制度。建立县级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实行教育培训机构评估与年检制度,教育培训机构在教育培训期内,退役军人学员平均到课时数低于总课时数70%的,取消其下年度承训资格;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双证”获取率达不到85%的,取消其下年度承训资格。鼓励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定期通报表扬或批评。
  二、落实就业支持力度
  (六)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招录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允许设置一定比例的岗位面向退役军人实施定向招聘,及时为退役军人做好增人及岗位聘用手续。
  (七)拓展公务员招录形式。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在开展选调生招录工作中,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毕业生。
  (八)鼓励退役军人基层任职。结合实施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战略,可参照选聘社区党建组织员、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方式,选派退役军人到基层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切实抓好村(社区)“两委”班子建设,鼓励退役军人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村(社区)“两委”选举,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担任党组织带头人,不断强化引领农村改革发展、打赢脱贫攻坚战基层带头人队伍力量。注重从退役军人中招聘社区工作人员,把一批优秀退役军人纳入村级后备力量培养对象,加大平时培养力度。
  (九)落实企业培训补贴。企业自主组织订单式培训后,原则上接收安置退役军人10人(含)以上,并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按照我县同类或类似专业技能培训费用给予补贴。
  (十)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的宣传力度,
  确保政策人人知晓。充分发挥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作用,以县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依托,通过“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积极搭建岗位对接平台,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空岗信息,提高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十一)实施后续帮扶。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帐,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军人下岗失业的落实公益性岗位保底安排,其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政策之外情理之中的,要采取个案方式分类施策、精准帮扶,积极主动解决社保、医保、住房等方面的困难。
  三、优化创业就业环境
  (十二)组织创业培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培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进行创业培训和相应的后续服务,提高他们的创业成功率,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
  (十三)提供创业场所。县人民政府投资或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基地和创业园区可结合实际需要适当设立退役军人专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41号)规定要求,对经营场地、水电、投融资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十四)落实税收金融优惠。依法落实国家扶持自主就业退
  役军人创业就业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就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享受免费、免税政策咨询和开展指导服务;
  自筹资金不足的,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
  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四、完善服务保障体系
  (十五)搭建信息平台。构建与自治区对应的信息互通平台,加强信息化管理,形成全区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 创业提供精准服务。
  (十六)培养典型队伍。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团
  队,充分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
  带作用,引导鼓励扶持更多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十七)规范社会支持。按照《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 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8〕78号)规定要求,引导更多社会力量、退役军人及社会组织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五、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是党、国家、军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县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军地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军地联合工作机制,完善县、乡两级退役军人事务机构,构建全区退役军人服务网格化管理体系。
  (十九)落实职责要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认真贯彻相关法规政策,统筹协调推进全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落实,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抓好本系统工作任务的落实。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全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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